根据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联合发布的《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相关数据统计,2019年我国小学生在学龄前首次使用互联网的比例达到32.9%,比初中生多14.1个百分点,这表明未成年人首次触网时间大幅提前。互联网已经在学习、生活中深刻影响未成年人的成长,这对我国加快构建新时代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提出更为迫切的要求。
一、加快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体系
近年来,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我国先后颁布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对与未成年人有关的网络安全、民事行为责任等作出规定。有关部门出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规定,对与未成年人有关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节目制作传播、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游戏沉迷预防等进行明确。一些行业协会发布《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北京网络表演(直播)行业自律行动公约》等文件,对互联网行业中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事项作出自律。
上述法律法规和文件,对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具有重要作用,但尚未形成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和完善的司法行政制度,效果十分受限,实践中经常出现因为法律依据模糊而难以执行的问题。为此,迫切需要加快立法进度,通过正在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设“网络保护”专章,以及正在制定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中强化更加明确的约束性条款,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进行科学、系统规范,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提供立法指引。国家相关部委结合自身职责,细化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的部门规章或政策规定。各地结合实际,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加快建设以平台责任为主的未成年人网上保护机制
互联网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扮演着丰富的角色。互联网是一个人际交往平台,容易涉及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问题,比如网络欺凌;互联网是一个媒介平台,可能涉及到暴力、色情等有害未成年人成长的信息问题;互联网是一个消费平台,涉及到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财产权益保护问题;互联网还是一个娱乐平台,未成年人面临着网络游戏的诱惑以及沉迷问题……互联网平台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密不可分,平台建设好了,上网风险小了,未成年人的网上保护工作才能有成效。
为此,建议互联网企业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本着谁开发、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平台主体责任,积极构建未成年人线上保护机制:建立专人负责制度,成立专门机构或者设立专职人员从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进一步规范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等活动;建设信息生态内容治理制度,设置和完善平台的青少年模式,加大平台信息内容的事前审查和事后监管力度,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建立投诉举报与个案转介制度,与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建立良性沟通协调机制;强化风险预警和社会倡导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警示信息以及相关解决方案,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线上保护问题。
三、建设网上网下有机衔接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机制
互联网看起来是个虚拟社会,实际上是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的统一体,与现实社会互联互通、密不可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不仅仅是网络问题,而是各种现实问题的客观反映。一方面,现实社会中的未成年人保护还存在各种问题,比如因举报机制不健全,很多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难以被发现,未成年人危机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还比较匮乏,未成年人受到性侵案件的处理还存在取证难等。另一方面,又增加了因网络媒介引发的伤害,比如跟踪和散布个人隐私或信息、网络欺凌或骚扰、网络性侵害等,使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更加复杂。只有全面构建网上网下有机衔接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机制,才能更好推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开展。
为此,建议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建立大数据系统,加强未成年人信息的申报、汇总、分析,为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提供数据支撑;建立基层儿童主任、儿童督导员管理系统,及时协调其积极介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建立及时高效的举报机制,加强网上网下互动,完善对侵害未成年案件的报告和干预处理流程;加快建设网络教育平台,为未成年人开设网络素养教育、安全教育等课程,不断提升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
总之,时代因互联网而更加快速发展,未成年人保护也面临着更多新的挑战。我们只有随时研究这些变化并积极完善相关法律政策,才能更好地保障孩子们安全、健康成长。加快构建新时代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是当前我们必须正视的现实需求,也是迫切需要完成的重要任务。
作者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